作品的表現形式多樣化,數字形式成為作品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
傳統意義上的作品,多以手稿、印刷品、音像作品為主要表現方式,各作品之間的界限可以說涇渭分明。而在網絡環境下,由于數字技術的發展,幾乎所有的作品均可通過計算機自由地實現數字化,于是信息便可自由地實現多媒體化。所謂多媒體化,是指利用數字技術,依靠對文字、聲音、圖像等多種表現手段進行統一處理,表現信息效果的一種手段。通過該手段,可以實現智能化的操作環境。
在這一背景下,作品發生了三個顯著的變化:一是各類作品之間的分界線日益模糊。例如,人們在進行新聞報道時逐步放棄了原有的單一的文字寫作方式,取而代之以超文本結構。所謂“超文本結構”是指人們利用多媒體技術來進行作品創作,形成的文本不僅有文字文本,而且有聲音文本、圖畫文本、動畫文本甚至影視文本,由此創作的作品可謂聲情并茂、栩栩如生。在二十一世紀,新聞報道將從以線性文本為主逐步轉變到以超文本結構為主。這種新型作品創作方式的出現,將使文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科學作品等作品之間的界限模糊化,一件終作品可能涵蓋了若干基本的作品類型。就此而言,在二十一世紀的著作權法中,嚴格區分各類作品的意義將會日益淡化,在保護時可能會采取一種普遍適用的標準。二是作品與載體之間的聯系逐漸淡化。傳統意義上的作品在傳播和利用過程中必須固化在有形的載體之上,而數字技術的運用,直接導致了作品信息的數字化,無論是語言作品還是音樂等其他作品均可用“0”和“1”等二進制數碼來記述,在傳播的時候往往可以直接通過網絡將信息傳播到大千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因此,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作品與載體之間的關系開始淡化,“數字技術正在逐步的切斷以往傳統的著作物商業交易中所見到的無體物對有體物的寄生關系……著作物不再借用有體物的外衣而獨立存在,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全新的局面?!北M管如此,我們也不可在此問題上過于化而否定載體在信息時代的作用,因為很多信息的傳播還是需要借助光盤、軟盤等媒體來進行。三是作品受保護的標準模糊化。就傳統意義上的作品而言,獨創性是作品受保護的條件,這是因為傳統作品較易分清個人的創作成果,而且能對其藝術高度進行主觀上的評價。而在信息時代的作品,尤其是用多媒體創作的作品中,含有大量的數據,這些數據信息有的有獨創性,有的則無獨創性,在這一情況下,很難對上述作品的獨創性加以界定,也很難對各部分的著作權加以區分,因為人們很難分清哪一部分由誰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