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權利內容信息化
在傳統著作權制度中,著作權的財產權利以復制權為核心展開,廣泛涉及發行權、錄制權、廣播權、改編權等權利,盡管上述這些權利與傳播技術的聯系十分密切,但在網絡時代,它們之間的聯系得到了強化,著作權的行使與技術措施的運用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系。在這一時代,大量的信息通過信息高速公路進行傳遞。所謂“信息高速公路”,是以新的數字化纖傳輸、智能或計算機處理和多媒體終端服務技術裝備的,形成地區、國家或國際規模的多用戶、大容量和高速度的交互式綜合信息網系統,信息傳輸的高通量化、網絡的普及化、服務的綜合化、系統的智能化是其顯著特征。信息高速公路的建成,極大地促進了信息的傳遞。
據有關資料統計,全權上網的人數1999年底已達2.6億,中國上網人數也已達890萬之眾。對此,美國前副總統戈爾評論說:“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是一場將促進改變人們生活和工作方式的信息革命性的社會變革?!边@種變革也帶來了作品復制與發行方式的顯著變化。美國“知識產權工作組”于1995年9月5日公布了一份終報告,題為《知識產權與全國信息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報告》),對知識產權法的發展提出了新的建議。眾所周知,在通常情況下,計算機網絡通信的使用者可以方便地在自己的計算機屏幕上瀏覽和閱讀作品,但其前提是將作品暫存于其內存中,關機后作品自動消失。該《報告》認為,作品在內存中的暫存構成了復制,因為該行為能使作品顯示在屏幕上,與通常的復制在性質上一致,而且美國已有判例對此予以確認。因此,將作品從一部計算機傳送到另一部計算機時,可構成一次復制。如將作品從一個電腦網絡系統的使用者傳送到另一個電腦網絡系統的使用者將構成多次復制,為了閱讀而遠距離調取他人作品也將構成復制。其次,依上述理論,將作品通過掃描或影像顯示而輸入檔案的方式構成復制;當經過數字化后的檔案上載(uploading)到電子報告欄(BBS:Bulletin Board System)或其他服務器中時,同樣構成復制;當信息從BBS內或服務器內下載(down loading)時也構成復制。在美國審理的一個案件(Sega v. Maphza)中,法院認為享有著作權的游戲軟件在電子報告欄上使用所發生的復制和散布構成了“拷貝”,而這種拷貝具有營利性且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因而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因此,如果像該《報告》所認為的那樣,將作品在計算機中的暫存視為一種復制,則作品的傳輸、上載、下載的行為也構成復制。比較而言,傳統意義上的“復制”如印刷,是通過將作品內容固定于載體上從而使信息“再現”。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