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就是商品的標記,它是商標的基本表現形式,通常所稱的商標主要使指商品商標;其中商品商標又可分為商品生產者的產業商標和商品銷售者的商業商標。
2、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是指用來區別與其它同類服務項目的標志,如航空、導游、保險和金融、郵電、飯店、電視臺等單位使用的標志,主要是服務商標。
3、集體商標
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享譽程度
1.普通商標
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未受到特別法律保護的絕大多數商標。
2.市著 名商標
是指在當地(省會城市、直轄市)的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質量信譽,并享有特別法律保護的商標。(位于省會城市的企業才能申請)
3.省著 名商標
是指在較大地域范圍(如一 級地方行政區、省)的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質量信譽,并享有特別法律保護的商標。
4.馳 名商 標
是指在較大地域范圍(如全國、國際)的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質量信譽,并享有特別法律保護的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十二個月可以進行續展并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的,商標局將其注冊商標注銷并予公告。